簽證辦理

一、基本概念
簽證是一國政府授權機關依照本國法律法規,為申請入、出或過境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的一種許可證明。
根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出其國(邊)境,依照本國法律發給簽證、拒發簽證或吊銷已經簽發的簽證。
中國簽證機關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決定頒發簽證的種類、次數、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權拒絕當事人的簽證申請或吊銷已經簽發的簽證。
二、簽發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聯係方式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可以在國務院批准辦理口岸簽證業務的口岸,向公安部委託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三、簽證種類
中國簽證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其中,普通簽證分為以下類別:
簽證種類 | 申請人範圍 |
---|---|
C | 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
D | 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
F | 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
G | 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
J1 | 外國常駐(居留超過180日)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
J2 | 入境進行短期(停留不超過180日)採訪報導的外國記者 |
L | 入境旅遊人員 |
M | 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
Q1 | 因家庭團聚申請赴中國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 |
Q2 | 入境短期(不超過180日)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
R | 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
S1 | 入境長期(超過180日)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
S2 | 入境短期(不超過180日)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
X1 | 在中國境內長期(超過180日)學習的人員 |
X2 | 在中國境內短期(不超過180日)學習的人員 |
Z |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
四、港澳簽證
(一)香港特區簽證
1、香港特區給予部分國家和地區人員免簽證待遇(請點擊了解詳情http://www.immd.gov.hk/sc/services/hk-visas/visit-transit/visit-visa-entry-permit.html#part2)。
2、不享受免簽證待遇的外國人赴港,須申請赴港簽證。
(二)澳門特區簽證
1、澳門特區給予部分國家和地區人員免簽證待遇
2、除少數特定國家人員外,不享受免簽證待遇的外國人,原則上可在澳門口岸辦理落地簽證。
同時申請前往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的外國人,須分別申請內地簽證和赴港、赴澳簽證。
五、有效期
簽證的入境有效期(“enter before”),是指持證人所持簽證入境的有效時間範圍。非經簽發機關注明,簽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數,在有效期滿前(含當日),持證人均可入境。
六、入境次數
簽證的入境次數(“entries”),系指持證人在簽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入境次數用完或入境次數未用完、但已過有效期的簽證,均為失效簽證。如需前往中國,須重新申請簽證。如持證人持失效簽證來華,將被拒絕入境。
七、停留期
簽證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證人每次入境被准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翌日開始計算。
八、居留手續
外國人持D字、J1字、Q1字、S1字、X1字簽證入境後,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的縣及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居留證件。
外國人持W系列外交、禮遇、公務、普通簽證入境後,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外交部或外交部委託的地方外事部門辦理居留手續。